有關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 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 一案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 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各機關學校留意上開期限,覈實依銓敘部來函及相關表件辦理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作業,以維護人員權益。
一、 依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 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各機關學校留意上開期限,覈實依銓敘部來函及相關表件辦理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作業,以維護人員權益。